壹、依據
一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二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
貳、目的
一、落實學校性教育及性侵害、性騷擾防制教育之實施。
二、防制性侵害、事件的發生,以達「零傷害」之目標。
三、提供遭受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之輔導與安置措施。
四、結合社區、學校、醫療單位及各行政單位力量,共同防範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提供相關醫訊、資訊援助。
參、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定義
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,除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外,凡學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(含同性或異性間)發生下列行為時,均屬之。
一、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、性要求,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,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述行為,影響他人學習機會、僱用條件、教育環境者。
二、以脅迫、恫嚇、暴力威脅、藥劑或催眠方法,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。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,為本原則所指之教職員工生,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輔導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,必要時應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小組報告之。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,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或警政機關。
肆、實施辦法
本校整合校內外組織及資源,訂定校園性騷擾、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,其規定內容包含下列事項:
一、校園反性侵害、性騷擾及行為之承諾、主張及具體措施。
(一)學校設置處理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訴之專線電話,並將相關資訊公佈於全校。
(二)學校成立『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』,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工作,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(三)學校處理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謹守保密原則,調查過程應尊重相關人員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,並置發言人一人。處理人員若為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,或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偏頗之虞時,應迴避之。
(四)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1.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2.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託書,並載明代理人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3.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4.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(五)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時,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調查,當事者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(六)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之相對人。
(七)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覆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(八)學校教職員工生若有性騷擾、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,經查證屬實,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。其中對心智喪失、精神耗弱、生理受傷、酒精、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,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,而規避性侵害責任。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
(九)學校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(十)學校應提供「學校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」之資料,並加強宣導。
(十一)本校加強視導,以確保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過程之客觀、專業及公平。
二、訂定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危機處理模式。(流程圖1)
三、訂定校內外通報制度,校內處理人員之通報責任、通報內容與作業流程;校外通報則依「校安事件通報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四、依性騷擾及性侵害行為個案不同的考量,明訂正式及非正式申訴程序。(流程圖2)
伍、本計劃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Comments